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任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员任某乙沿省道224由南向北行驶至29公里+42米处时,与由西向东过省道224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任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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