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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乡**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月鹏,北京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2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6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使用本人身份证在光大银行申办了卡号为62268700******的乐惠金卡。自2013年4月14日至2018年6月3日在本市海淀区等地透支消费。截至2019年3月发卡行报案时,实际消费5682811.77元,还款5603502.83元,司法本金79308.94元。

2019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任某甲家属向涉案银行退还人民币190200.01元,取得该行谅解。

经查,涉案银行卡名为“轻松及时贷乐惠金卡”,光大银行网站对该卡的介绍为“随借随贷,随贷随还,无需抵押担保,放款及时!”,银行卡账单亦显示该卡为乐惠金准贷记卡,而典型信用卡的性质为贷记卡,二者性质有区别,使用规则存在较大不同:典型的信用卡设有每月最低还款额及免息期,在还款日之前不会产生利息。而乐惠金卡从消费当日起即开始计算利息,持卡人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按日计收单利,还款后停止计算利息,随借随还。即乐惠金卡非系典型的信用卡,不具有典型的“透支”功能,应认定为贷款性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曹某某、任某乙的证言、银行账单明细、催收电话录音,证明任某甲申领光大银行的乐惠金卡,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

2.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账单明细,证明任某甲所使用的乐惠金卡非系典型的信用卡,使用规则为从消费当日起即开始计算利息,持卡人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消费透支及取现透支从交易日开始计息,按日计收单利,还款后停止计算利息,随借随还。

3.还款证明、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家属于案发后向光大银行退还钱款,并取得银行谅解的情况。

4.到案经过,证明任某甲系被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未按规定归还银行欠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其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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