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二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00时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任某甲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从乌兰察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丁香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任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83.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能够如实供述,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无交通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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