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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关会宝路**号**排**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1日,兰陵县**镇**村任某乙来所报案称,被任某甲诈骗40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任某甲是否骗取钱财或被免除钱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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