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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寻衅滋事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绰号任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现住龙港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夏某甲因其父亲夏某乙与杨某某有债务纠纷,多次到金驰大厦索要欠款。2015年4月28日时任杨某某司机的廉某某通过李某某、陈某某联系到付某某请付某某帮忙处理此事。2015年4月29日上午,廉某某打电话给付某某告知夏某甲又来吵闹索钱欠款,付某某得知消息后联系任某甲、王某某三人共同赶到金驰大厦处理此事。期间又联系刘某某让其到场共同处理,到达金驰大厦“准备就绪”后,蒋某某打电话让夏某甲取钱。夏某甲带着赵某某、王某某来到金驰大厦办公室,夏某甲与蒋某某发生争吵。付某某、任某甲、王某某等人进入办公室让夏某甲下楼谈事,遂夏某甲三人与付某某等人共同下楼,到达楼下时刘某某也赶到金驰大厦。在金驰大厦外双方谈欠款纠纷时,付某某见赵某某不顺眼便挑衅道:你瞅啥,不服啊?王某某见状从车内取出事先准备的砍刀砍向赵某某,赵某某抬臂拦挡致其左前手腕部被划伤出血,刘某某因为与赵某某相熟便上前将双方拉开。为感谢付某某等人的“帮助”,次日廉某某给了付某某3万元现金,付某某、任某甲各得1万元,王某某、刘某某各得5000元。2019年12月24日,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左前臂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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