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镇**村**号,住东胜区**号**幢**室。2011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4日至7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 5月23日、自2020年7月8日至8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1年期间,苏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东胜区世纪祥苑小区一楼、东胜区建宁小区6—2-104号、东胜区天骄小区13号楼一层101号等地开设麻将馆,多次组织高某某、刘某某、闫某某(“彩彩”)、李某甲、任某乙(苏某某丈夫)、李某乙(“猫猫”)、王某某、白某某、何某某等多人以打麻将、“推对子”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且以收取台费方式从中抽头渔利300余万元。期间,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在苏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内帮助将苏某某收取的台费予以保管、记账,将台费用于给放高利贷人员结算利息等。
本院认为,任某甲在苏某某开设麻将馆组织赌博期间有帮助保管收取的台费、记账等行为,但开设的麻将馆系苏某某家中或租住的民居,赌博场所较为隐秘,赌博方式仅为打麻将、“推对子”,参赌人员均为特定人员且人数较少,故任某甲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涉嫌赌博罪。任某甲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的行为发生于2008年至2011年间,赌博罪追诉时效为五年,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已经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任某甲实施赌博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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