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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故意伤害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A3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1********,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街**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晚,被害人吴某某与其妻任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吴某某对任某乙实施殴打。当晚任某乙将此事打电话告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21时许,任某甲和其兄任某丙以及任某甲妻子彭某某先后赶到任某乙家中。任某甲、任某丙与吴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在厮打过程中,吴某某两次从厨房拿刀被彭某某夺下。后任某甲将吴某某压倒在地,握住其双手,吴某某在挣扎中致左手第4掌骨骨折。吴某某打电话报警。经陕西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月10日,任某甲赔偿吴某某医药费2万元。吴某某不要求追究任某甲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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