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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工人。于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0时许,在莱州市**街**烧烤门外,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与女友侯某某一起就餐期间,在附近餐桌就餐的孙某某将侯某某错认为自己同学,上前攀谈过程中与任某甲发生口角,孙某某将任某甲拽倒在地后,被不起诉人任某甲起身搂抱孙某某并互相厮打,期间致孙某某倒地,孙某某倒地后因膝盖疼痛一直坐在地上,后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又持椅子朝孙某某砸,被在场人员拉开。2019年7月12日,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一级。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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