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绰号建娃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住嘉陵区**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9时许,被害人关某某和朋友付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嘉陵区文峰街道办永乐西街元宝山还房二区外“回味烧烤”店吃烧烤喝啤酒,赵某某、王某某二人在“回味烧烤”店隔壁任某乙开的无名茶馆门口下象棋。晚11时许,梁某某、付某某酒后去上厕所,途经赵某某、王某某处看见二人在下象棋,遂上前凑热闹,要求加入赌钱。梁某某被拒后心生不满,将赵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张50元人民币拿走后回到烧烤店继续喝酒。任某乙知道后到烧烤店找梁某某理论,双方发生口角争执,抓扯到烧烤店门外。在店门外街沿处,任某乙和梁某某、关某某互相扭打起来。关某某用板凳砸任某乙。任某乙跑回茶馆,拿起一根不锈钢钢管回击。赵某某见状上前帮忙,接过任某乙手上的钢管击打关某某头部。梁某某见状,到车上拿来一根铁钎欲还击,但被杨某某抢走。杨某某随手将铁钎递给同在茶馆玩耍的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任某甲加入打斗行列,用铁钎击打关某某,关某某用左手抵挡,铁钎打在关某某左手臂,造成关某某左尺骨骨折。经鉴定,关某某尺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后任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和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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