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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19〕16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镇**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6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18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到紫云自治县猴场镇猴场村原水泥厂处安装铝合窗时与任某乙发生争执抓打。随后,任某乙打电话叫来其儿子任某甲。任某甲来到后,便与杨某某发生打斗,导致杨某某受伤。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所受伤属于轻伤二级。2019年5月14日,杨某某与任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并谅解任某甲。

本院认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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