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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诈骗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915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在玩名为“天堂2”的手机网络游戏时,在网上贩卖游戏装备和钻石。被不起诉人任某甲通过微信收取了游戏玩家曾某某用于购买游戏账号的4500元后,将曾某某拉黑不再与其联系。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同样通过微信收取了游戏玩家高某某用于购买游戏账号的12600元后,将高某某拉黑不再与其联系。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将其所骗的17100元退还给被害人曾某某和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曾某某和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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