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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绰号“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以脚踢坏房门的方式,强行闯入其父任某乙婚外情情人孙某某(本案被害人,女,34岁)位于本市**镇**村**组的家中,后又伙同王某某、刘某某对任某乙实施殴打。孙某某因觉事情闹大无颜面对,自行从三楼跳下致双脚和腰椎多处粉碎性骨折。经现场群众报警,后孙某某被送至射洪市人民医院救治,医药费由任某乙一家承担。

2019年9月18日,经射洪市公安局金家派出所传唤,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到案接受调查。

2019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及王某某、刘某某一次性支付孙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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