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职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个体经营,住山东省蒙阴县**街道**组**号。201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1日,同案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5850元的价格将1只非洲灰鹦鹉(经鉴定为非洲灰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出售给被不起诉人任某甲。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已于2020年1月28日因心梗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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