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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非法狩猎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绰号任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早上,犯罪嫌疑人任某甲、彭某某在任某甲家耍的过程中,听到有人在喊有野猪吃包谷,任某甲、彭某某两人就随着野猪出现的地方追去。在路上,任某甲、彭某某在小地名叫肖家坡的地方遇到了肖某某,随后肖某某一起参与到任某甲等人追野猪的行列。同时任某甲通过电话纠集凤冈县进化镇大堰村村民陈某某、舒某某两人在凤冈县何坝镇水河村葫芦溪境内通过陈某某提供的11副猎捕野猪的网、1把杀猪刀(俗称杆子刀)、3条猎狗及舒某某饲养的2条猎狗实施非法狩猎行为。舒某某先驾驶拉有11副网的摩托车到凤冈县何坝镇水河村葫芦溪境内小地名叫石垭口的附近的山林进行布置,陈某某到了猎捕野猪的地方后,打电话喊舒某某到凤冈县**镇**村村民唐某某家环边集合,随后打电话给任某甲安排彭某某、肖某某分别蹲守在小地名叫泡沫窝的不同地方,通过喊、吼叫的方法防止野猪从任某甲等人蹲守的地方窜进大山里去,之后陈某某、舒某某两人分别牵着饲养的猎狗追野猪。经过围捕,捕获野猪一头,并将野猪杀死,因有人报案,五人将杀死的野猪遗留在现场后逃离。

2019年7月14日,遵义市森林公安局聘请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对凤冈县何坝镇涉嫌非法狩猎案的涉案野生动物的种属和保护级别进行鉴定,经鉴定为涉案动物为亚洲野猪,未列入中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被列入“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辨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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