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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51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组,住贵州省贵阳市********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10时许,侦查机关在贵阳市**区**镇**村**组开展进村入户传统枪支排查时,在被不起诉人任**家中发现一把传统枪支枪形物,后经贵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弹丸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不起诉人任**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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