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通渭县***镇政府干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通渭县*街**小区*单元***室。2019年9月28日因赌博被通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通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子智,甘肃秉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在其前妻哥哥“牛某某”名下于2019年4月9日登记注册“通渭县**综合批零部”,经营场所位于****小区**号楼第*间商铺,即“******”店,由其母亲任某丙平时负责经营。任某丙、任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从通渭县城“******铺”等处收购中华(金中支)、中华(金短支)、中华(双中支)、中华(软)、南京(细支九五)、黄金叶(天叶)、黄鹤楼(峡谷柔情)、兰州(黑中支)、兰州(硬珍品)各种品牌香烟,储存在其经营的“******”店内。2020年1月9日,通渭县烟草专卖局在****小区**号楼第*间商铺进行检查,当场在经营场所货柜下查获卷烟共计5个品牌9个规格90条卷烟,根据甘肃省烟草专卖局价格管理办公室涉案卷烟价格证明,其涉案金额67540元。2020年2月19日经过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送检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卷烟,金额6.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互为条件,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都是主犯。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收购的卷烟已被查获,未流向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涉案物品光盘、U盘由本院第三检察部存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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