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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海亮寻衅滋事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89年5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镇**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宁县长庆桥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任某某违法经历: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西峰区公安分局彭原派出所治安罚款200元;2014年8月21日因阻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华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7日;2017年10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庆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解处理;2019年4月28日因无证驾驶被泾川县交警大队行政拘留5日。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上午王某某到**村**洗砂场找老板张某某索要欠款,张某某电话中给王某某说没有钱,王某某将自己驾驶的陕J****1号现代圣达菲越野车堵在出入洗砂场的坡路上,后转身离去。过了一会洗砂场员工任某某(系张某某妹夫)驾驶川Y****号黄海越野车外出时,叫来装载机将陕J****号车拖到旁边,腾出路面。任某某外出后,王某某第二次把陕J****号车开到出入洗砂场的坡路上,自己坐在驾驶室继续堵路。任某某驾驶川Y****号车返回洗砂场,看到路又被陕J****号车堵住了,随即驾驶川Y****号车从坡底直接碰撞堵在半坡的陕J****号车头,导致陕J****号车头部多处受损,之后任某某叫其他人将川Y****号车开离现场,长庆桥派出所处警后当晚将川Y****号车予以扣押。根据现场勘验,陕J****号车拖至宁县阿力车业维修店修理共花费7800元,后经宁县发展和改革局【2019】1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陕J68051号车辆损失价格为3737元。

本院认为,任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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