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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伊某某交通肇事案)(伊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某,曾用名伊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5时0分许,伊某某驾驶豫NQ****号轻型厢式货车沿S202线由南向北行驶到**乡南中化能源时,将其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洪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伊某某在现场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和急救车一起到医院押款抢救被害人洪某某,洪某某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7月1日死亡,依法认定伊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9日尹某某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日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支付,其余民事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支付)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报警、当场拨打急救电话抢救被害人、自首、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伊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夏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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