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都县**镇**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伊某某驾驶赣B****8号普通低速货车从小布出发前往宁都县城,由西往东行驶至宁都县石上镇游家坊村车寮排组路段时,不慎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廖某某(1948年10月13日生),造成被害人廖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伊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伊某某拨打了“120”和“11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达成了刑事和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