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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伊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3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都县******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伊某某驾驶赣B****8号普通低速货车从小布出发前往宁都县城,由西往东行驶至宁都县石上镇游家坊村车寮排组路段时,不慎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廖某某(1948年10月13日生),造成被害人廖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伊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伊某某拨打了“120”和“11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达成了刑事和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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