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某,男,1961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61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亚泰杏花苑物业保安,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路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伊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内无故将他人车辆划伤、损坏。经鉴定,被损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600.00元。
本院认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伊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伊某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