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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伊某某开设赌场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82********,蒙古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海拉尔区**街**综合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7日至7月12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7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成立后由被告人范某某实际控制该公司。被告人范某某在经营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开发具有 “亲友圈”、“疲劳值”等赌博性质的 “乐萌印江麻将” 应用软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浏览网页过程中发现乐萌印江麻将应用软件的链接后联系该麻将软件客服申请推广码后与被不起诉人伊某某、刘某某三人使用同一个推广码(ID:196182),推广印江麻将应用软件,且发展玩家24人,通过买卖“房卡”赚取差价的方式进行获利。

被不起诉人伊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将非法获利的2400元上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王某某、刘某某、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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