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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伊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乌苏市**,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公安局**派出所,住乌苏市**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伊**在乌苏市塔里木河西路永和巷066号门前,因辱骂海**的女儿,与海**发生争执,海**朝伊**脸上扇了一巴掌,伊**也扇了海**一巴掌并将其推倒在地,导致海**右侧桡骨远端骨折。经乌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海**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事发后,伊**与海**达成和解协议,伊**赔偿34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人民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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