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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伊某某敲诈勒索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牧民新苑**号楼**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伊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移送审查起诉。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于2019年1月3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锡林郭勒盟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经侦查2008年锡林浩特市柴油特别紧张供不应求,2008年夏天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石油公司上班的杨某某,并通过杨某某的关系从石油公司买到了十吨柴油,张某某将买到的柴油高价卖到了阿巴嘎旗。2008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某给杨某某打电话称要与杨某某一起做柴油生意,张某某投资十万元钱,到时挣钱后与杨某某分钱,杨某某答应了张某某,第二天中午张某某让杨某某去张某某位于都兰小区的家中并给杨某某拿了十万元现金,杨某某拿上钱后就离开了,张某某给杨某某打过几次电话问杨某某油价怎么样了,杨某某告诉张某某现在柴油不缺,油价也快恢复正常了,张某某称那就再等等,期间杨某某也告诉过张某某随时都能提油。张某某一直没有提油,杨某某也没有将十万元钱交到单位财务,到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张某某给杨某某打电话称其现在要提油,当时杨某某将张某某给他的十万元现金在吃喝上花了四万多元钱,剩了五万多元,杨某某就伪造了一张假的提油单给了张某某,过了三、四天的一天下午,张某某给杨某某打电话称其到杨某某单位门口让杨某某出来,杨某某出去后上了张某某的一辆黑蓝色的奇瑞瑞虎汽车,张某某骂杨某某说,之前给他的油票是假的。张某某的小弟伊某某开着车和张某某将杨某某带到亿嘉名仕宾馆三楼的一个房间,进屋后张某某对杨某某说:你谁也敢骗,锡林浩特还没有敢骗我的人呢,说话期间伊某某就打了杨某某后脑勺一拳,杨某某与张某某说其没有骗他,给张某某的单子可以提出油来,张某某就一直说杨某某骗他,杨某某对张某某说,你要是不相信我,我明天就把十万块钱还给你。张某某没有同意并称其这十万元钱如果放高利贷一年可以赚好多钱。杨某某问张某某要多少钱,张某某说给他三十五万,当时杨某某不同意并说家里没有那么多钱。张某某威胁杨某某说,我知道你们家能给起,你们家里有大车,你还有工作,我也知道你家在哪里住,你媳妇是谁我也知道,我随时可以闹你,你要是不给我三十五万,我就去你单位找你领导,到时你工作没有了你也得给我钱。杨某某跟张某某说,我现在没有这么多钱,你要是要十万块钱,我回家给你拿钱,你要是现在要三十五万,我确实没有这么多钱。张某某对杨某某说,今天不给我打这个欠条你就别想从这离开,家也别回。张某某和伊某某在房间不停地骂杨某某,什么难听就骂什么,不让杨某某离开,期间杨某某妻子方某某给杨某某打过电话,张某某不让杨某某接,到第三个电话的时候,张某某同意杨某某接电话,但告诉杨某某不要说在宾馆房间,就说在外面办事。杨某某接过电话后过了大约两个多小时,杨某某知道张某某跟范某某、北京的巴某某都有关系,是社会人,走到哪都有几个小弟跟着他,所以杨某某害怕张某某,还害怕被伊某某殴打,所以在杨某某不情愿的情况下同意了给张某某写欠条,杨某某按张某某说的,由张某某说一句杨某某写一句,写完欠条后张某某同意杨某某离开,临走时张某某对杨某某说,你回家跟家里人说赶快给我凑钱,你报警也没用,杨某某回到家后就和家里人说了此事,杨某某家里人认为张某某是混黑社会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且也得罪不起张某某,然后在一个月之内杨某某及杨某某的家人就用现金将三十五万元钱给了张某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锡林郭勒盟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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