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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伊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51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伊某某在其丈夫叶某甲已去世的情况下,将叶某甲的医保卡交给其女儿叶某乙(另案处理)。后叶某乙冒用该医保卡陪同被不起诉人伊某某到医院就诊或到药店帮助被不起诉人伊某某购买药品,冒刷医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0972.16元。案发后,叶某乙已退出冒刷的全部医疗保险金。被不起诉人伊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医保卡使用数据、强生药店代购药登记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等;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应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伊某某及同案人员叶某乙、叶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自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从宽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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