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夏邑县**乡**村**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伊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伊某某在夏邑县**镇建设路南段**街工地,安排不具有操作升降机资质的被害人韩某某操作升降机往楼上运送打好的砂灰。韩某某在操作升降机的过程中,升降机失控坠落,韩某某随升降机坠落身亡。事故发生,伊某某与被害人家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5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伊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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