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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伊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9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蒙阴县**镇**村,住蒙阴县**街道**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伊某某、石某甲(另案处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6年以来蒙阴县云蒙湖生态区管委会刘庄村村民石某甲伙同野店镇伊家圈村村民被不起诉人伊某某非法占用彭庄村刘某某、石某乙等人位于彭庄村东岭“大顶子”地块的农用地,后将其占用的18余亩农用地平整后用作洗沙场地并将平整过程中产生沙土予以贩卖,共同非法获利20万元。现已将非法获利的20万元予以收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伊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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