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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伊某某非法提供试题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某(曾用名伊某某),女,生于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7********,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大厦**号,四川省苍溪县**院工作人员,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斐然,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嘉陵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伊某某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伊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小学**考场参加“2019年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考试”时,趁监考老师分发试卷之机,用自己未上交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plus手机,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将试题发给丈夫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让王某某给其提供答案。被不起诉人伊某某发送完3张试题照片后就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于是监考老师将伊某某手机装入密封袋内保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收到伊某某发送的试题后通过微信向伊某某提供部分选择题答案,因伊某某手机已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收走而未能查看到试题答案。后监考老师将被不起诉人伊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本院认为,伊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试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试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伊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到案以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伊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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