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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伊犁某某)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单位伊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法人代表陈某某,公司地址新疆伊宁县伊东工业园**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6311,汉族,初中,伊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人、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住新疆伊宁县伊东工业园区**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9年6月24日被新疆森林公安局天山西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森林公安局天山西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伊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伊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办理的林地使用许可的排渣场经过几年的倒渣,排渣场的承载量已基本饱和,继续在原有排渣场倾倒废渣会将下方的矿区道路掩埋。发现此情况后,伊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矿区负责人杨建解将此事汇报给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建议在现有排渣场上方开辟新的排渣场倾倒废渣。陈某某为了矿区的正常生产运营,采纳了建议,在明知超出许可使用林地范围外,办理临时使用草原许可证后,便指挥人员在许可使用林地的排渣场上方开辟新的排渣场倾倒片石废渣,造成27亩的林地被破坏,地表灌木被掩埋。

2018年6月,伊宁林管分局在对伊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矿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非法占用林地情况,于2019年6月14日对该矿区下达停工通知。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伊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伊宁林区16林班22小班林地面积为18011平方米(约27亩),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林地类型为防护林地,涉案地块被矿渣掩埋,原有植被已不存在,林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林地用途、性质发生改变。与涉案地块相比,其相邻林地植被完整,物种多样性程度高,其孕育物种、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及净化空气等生态功能较强。

本院认为,伊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伊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具有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犯罪后经与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积极对破坏的林业资源进行了补偿性修复,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本案存在“一地两证”,即涉案地块有政府颁发的草原证,又有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土地性质、权属不明也是造成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鉴于以上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犯罪单位伊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伊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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