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伊XX)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犯罪嫌疑人伊XX,男性,20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XXXXXX0017,维吾尔族,高中,户籍地及现住址:伊宁县XX镇XX路XX巷XX号,于20XX年XX月XX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伊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XX月XX日XX时XX时XX分许,犯罪嫌疑人伊XX醉酒后驾驶新FXXXX号小型轿车,沿伊宁县XX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XXkm+XXm处时,车辆驶入道路西侧路基,造成新FXXXX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3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其犯罪嫌疑人伊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1.52mg/100ml。

新疆伊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9年11月12日2019Q第3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伊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犯罪嫌疑人伊XX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事故为单方面交通事故,危害性与其他交通事故不同,应区别对待,未对其他车辆和人员带来人生及财产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伊XX做不起诉决定。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