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6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乙、伍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早上,伍某甲因其位于雷州市**镇**村的住宅旁边的排水沟排水问题与伍某丙产生纠纷并打架,何某某被不起诉人伍某乙拿棍子打伤,后伍某甲的儿子伍某丁等人也参与打架,双方均受伤。经雷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丙、何某某的损伤程度均达轻伤二级,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丁的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被不起诉人伍某乙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丁、伍某戊与伍某丙、何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达成调解协议,伍某甲一次性赔偿伍某丙、何某某138000元,伍某丙、何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同意谅解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丁、伍某戊的相关一切法律责任,并恳求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丁、伍某戊的有关法律责任从轻、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伍某乙、伍某甲的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伍某己、伍某庚的证言;3.被害人伍某丙、何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伍某乙、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频光盘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伍某乙与伍某甲因邻里纠纷而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伍某乙、伍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谅解,且伍某乙、伍某甲归案后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伍某乙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