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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8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伍某某等人,以北流市**镇**石场在经营期间开采过界、污染水源、爆破震裂村民房屋,需要作出赔偿为由,组织村民在北流市**镇**村**组通往**石场的道路上实施摆放沙桶、木头、石头以及安装限高架等行为,妨碍**石场的运输生产活动,且不听从**石场和**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多次积极鼓动、带领村民拦路、要挟,向**石场索要巨额费用,期间,**石场工作人员与伍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协商无果,**石场未按伍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要求支付费用,未能恢复正常生产,导致**石场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石窝镇人民政府聘请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鉴定,伍某某、张某某等人的房屋出现开裂等损坏现象是由于房屋自身因素影响,**石场爆破施工对房屋开裂损坏无明显影响。

北流市国土资源局、北流市石窝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材料证明,**石场属于合法开采,无开采过界、非法开采的现象。

2020年7月14日,**石场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张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2020年7月26日,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北流市公安局调解,**石场与伍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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