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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2000********,侗族,大学本科在读,福建**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组**栋**楼。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因无逮捕必要,本院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三张电话卡后分别注册了贵州**有限公司、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并领取了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后伍某某又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该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在银行办理了三个对公账户。随后,伍某某将电话卡、该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资料以人民币2900元的价格出售给“小虎虎”(指唐某某,另处)。与此同时,伍某某还为“小虎虎”介绍了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夏某某、戴某某(均另处),并协助“小虎虎”给戴某某结算费用。后经统计,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和贵州**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交易金额达1800余万元。2020年5月21日,伍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鉴于伍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系在校学生。加之伍某某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由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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