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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为公司开展业务便利,先后于2020年3月10日、3月30日两次安排公司内勤魏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龙湖时代天街B馆18-9公司驻地,通过网购的方式以人民币200元一张的价格向叶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伪造的浙江鸿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共计8张。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前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顺丰速运电子存根、业务开展授权书等书证,证人魏某某、叶某某、聂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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