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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 ,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7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林芝市巴宜区**村**汽修厂宿舍,因涉嫌诈骗罪,经巴宜区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巴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林芝市巴宜区**村汽车修理厂工作期间,认识了陈某某、次某某、金某某和贡某某,在闲聊中得知几名被害人在林芝考取驾照存在困难,伍某某便在淘宝上了解,搜索到一名为“**驾校”的店铺,了解到该店铺相关广告后伍某某添加了对方微信,跟对方交涉办理驾驶证的相关事宜,对方自称系“**驾校”工作人员,向伍某某说明办理驾驶证流程及费用,伍某某信以为真,便向被害人称自己认识**驾校校长,收取程某某5000 元(案发前退还);收取次某某12500元(案发前退还);收取金某某及贡某某各15000元(于2020年12月7日退还)的办证费用。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收取的全部费用如数转给自称“**驾校”工作人员提供的微信二维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但因其行为属犯罪未遂,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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