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诉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伍某某驾驶川L*****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从仁寿县**镇方向往仁寿县县城方向行驶。06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仁寿县**镇绕城大道与**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因违反让行规定与相对行驶由叶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叶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伍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伍某某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事故发生后,伍建设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