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116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1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与被害人李某某前往邵阳县黄荆乡**村装水泥。后伍某某驾车驶往青山村方向,李某某走路跟在车后,当车行驶至**村“新院子”路段时,车辆发生故障。伍某某将车辆停放在上坡路段并离开驾驶室拨打维修电话,三轮摩托车往后溜行时碰撞行人李某某致其受伤并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伍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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