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社区**组,现住地**。因赌博行为,2012年12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罚款3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8时58分许,犯罪嫌疑人伍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德市武陵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园西门路段时,遇被害人周某某由东向西横过该处道路,由于伍某某驾驶机动车对路面情况注意观察不够,且超过限速标志规定时速行驶,加之周某某横过道路未从人行横道通过,导致伍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客车与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倒地受伤。19时00分许,蒋某某驾驶湘******(临)号小型客车沿龙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由于蒋某某驾驶机动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其驾驶的湘******(临)号小型客车右前轮对倒地受伤的周某某进行了局部碾压,周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伍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伍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伍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13509.6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伍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伍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和车辆信息、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解协议、收款凭证、谅解书、悔过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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