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6********,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镇**路**组,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12月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7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驾驶贵D****5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沿环东路往东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碧江区环东路滨江大道路口东400米处(环北办事处渔梁滩路口)时,该车正前部与同向行驶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贵D****0号小型轿车右后部、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贵D****7小型轿车右后部相撞。相撞后该车右前部又与同向行驶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贵D****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王某某车上的乘坐人张a某某当场死亡。2019年8月22日,经铜仁市碧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某系生前胸腹部遭受强大的机械性暴力损伤造成腹腔穿通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019年10月11日,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伍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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