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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4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金堂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又新方向沿乡村道路向云合镇白搭村方向行驶,10时许伍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金堂县又新镇又新派出所至云合镇白搭3KM路口处,遇胡某某驾驶川U*****号宇锋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停驶于道路右侧,乘车人胡某某从该车左侧下车从右至左横过道路,伍某某所驾车与胡某某相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肇事故,事发后,双方将现场撤离。胡某某伤后经医院治疗8天后出院,2017年8月10日伍某某其家人委托亲戚报警。2017年8月19日胡某某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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