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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5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30日中午,伍某某驾驶白色贵GLW***号比速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法院方向沿中兴大道往星博国际转盘方向行驶,11时20分许行至星博国际路口处,碰撞在人行横道线上过路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11月7日死亡,经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伍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伍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事后,伍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普)公(司)鉴(法病)字[2020]40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对方达成刑事和解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伍某某所具备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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