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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轿车,沿国道322线由西向东行驶到祁东县风石堰镇杉铺村村委会前路段左转弯行驶时撞上行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伍某某在现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并在事发现场等候交警。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伍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6日,伍某某向被害人家属在保险理赔款外额外赔偿10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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