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福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驾驶吉安临*****二轮电动车搭乘其丈夫肖某某、外孙赵某某,沿安福县平都镇泸水河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左转弯至太阳广场路段,遇周某某驾驶赣******轻型普通货车,沿泸水河大道由东往西直行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伍某某、肖某某、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8月8日,肖某某经安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安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伍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伍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肖某某家属及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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