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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1********,汉族,中专文化,打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执行。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驾驶浙J5****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从温岭市城东街道往玉环市干江镇方向行驶,途经玉环市楚门镇彭宅村柳溪小区前路口,因采取措施不当与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明知周围群众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8月1日,被害人林某某在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引发肝衰竭等,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系本次交通事故损伤与其自身因素在死亡结果中起共同作用,建议参与度为50%。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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