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2001********,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本案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与罗某某二人在浙江苏州务工,卢某某与张某某二人在浙江东阳务工(另三人均不予起诉)。伍小很经一名为阿某某(在逃缅甸)的男子邀约,称到缅甸赌场工作月工资可达8000余元。伍、罗二人同意前往缅甸赌场上班,伍某某先将自己及罗某某的身份信息发给阿某某,又邀约卢某某、张某某二人,二人同意。伍某某将阿某某的微信号转发给卢某某,卢某某又将其与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发给阿某某。由阿某某安排好四人至缅甸行程、路线及接送人员。4月12日,伍某某、罗某某二人从浙江无锡乘坐航班到云南昆明,后到达孟连县。4月20日,二人在孟连县**镇中缅边境**号界碑附近河道非法越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分别被处罚款1900元。4月21日,卢某某、张某某二人从浙江义乌乘坐航班经云南昆明、澜沧到达孟连县,四人会合。4月24日凌晨,四人经由孟连与缅甸边境一山峰,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后四人在缅甸孟波一赌场充当服务人员。后因工资数额较少,四人遂想回国,并联系家人寄送路费。5月23日,伍某某、卢某某、张某某三人离开赌场后,从缅甸佤邦界河边趟水,翻越孟连县**镇**村**渡口边境线铁丝护栏入境,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送集中医学隔离观察。6月3日,罗某某离开赌场在上述地点翻越边境线铁丝护栏入境,亦被民警当场查获,也被送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后四人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以偷越国境,分别罚款1900元。6月9日,伍某某、张某某返回安顺,卢某某返回浙江义乌;6月18日,罗某某返回去到重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及漫游基站信息、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行程信息、行政处罚案卷材料、隔离医学观察材料、出入境信息查询结果材料等;2.证人证言:潘某某、罗某乙、罗某某丙、张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伍某某、罗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四人的供述;4.现勘记录、辨认笔录等:四人对偷越国境地点的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伍某某违反国家《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条、九条的规定,未经办理出境入境手续,未经边境口岸出境入境,偷越国境;并系与境外人员勾结,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系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伍某某等人被查获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鉴于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