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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身份证号码:3507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乡**村**号,住光泽县**路**巷**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9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光泽县**乡**村往光泽县城**路**巷方向行驶,途经**路**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日19时56分,办案民警在光泽县医院依法对伍某某采集血样,经福建省武夷司法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mg/100ml。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情况、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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