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煤矿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法相岩社区玉龙路**号附**号以及龙湖世纪**栋**单元**房。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1时27分,犯罪嫌疑人伍某某醉酒后(血乙醇浓度192.26mg/100ml)驾驶湘E7****小车,行驶至武冈市武冈大道“书香苑”小区前路段时,冲过绿化带与对向熊某某驾驶的湘E7****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案发后,投案自首,民事方面已调解,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考虑到其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取得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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