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雅致**行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台山市台城平湖路**号**房,现住台山市**路**号**房。2020年8月27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MA621号牌的小轿车由台山市台城二小往南门方向行驶,当日2时30分许,行驶至台城南门路段时,被台山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
经广东天地方正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08.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相关书证。
4、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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