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J****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高栏港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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