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伍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68********,汉族,高中文化,宜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0时许,伍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6号小型轿车沿宜昌市东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伍家岗区合益路东山大道至城东大道路段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伍家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伍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提取了其血液并委托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检验,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3mg/100ml,已达GB195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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