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新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93********,土家族,大专文化,武汉市**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路**。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3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1月日至2021年2月4日。
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9月29日6时许,伍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鄂A****H 黑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泊湖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车辆右侧与道路西边路灯、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路面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在勘查完事故现场后,将伍某某传唤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中队接受调查,发现伍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对伍某某进行呼出气体含量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伍某某在民警送往医院提取血样途中逃离。2020年9月29日18时许,伍某某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中队投案。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院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因伍某某提取血样途中逃跑无法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予以定罪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8mg/100ml,未依法按照计量器具强检周期送检校准,不能提供国家计量法规定的,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校准并检测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定证书,导致以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依据的证明效力存疑,无法认定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并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伍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达到醉酒状态,认定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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